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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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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8 1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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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
》(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区、溧阳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区、溧阳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2024年1月1日起)
全省各市、县(市、区)
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
(2024年1月1日起)
来源:劳动关系处
编辑:戚永大
审核:段慧敏
主审:丁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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