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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用工100问(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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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
100问
休息休假制度篇



石家庄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指导服务石家庄市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助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城市营商环境,石家庄市人社局根据我国多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供企业参考。即日起石家庄人社公众号特推出专栏《企业用工100问》,同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一起,聊聊企业用工那些事儿。


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是什么?

医疗期是按累计病休假时间计算,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即视为医疗期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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