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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中医疗期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用工100问(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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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
100问
休息休假制度篇



石家庄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指导服务石家庄市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助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城市营商环境,石家庄市人社局根据我国多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供企业参考。即日起石家庄人社公众号特推出专栏《企业用工100问》,同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一起,聊聊企业用工那些事儿。


职工病假中医疗期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九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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