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83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46|回复: 0

【热点问答周报】失业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转移以及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去世等相关问题解答

9万

主题

9万

帖子

5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7443
2024-1-18 01: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热点问题一

换工作地必须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不办理,新单位能直接缴纳养老保险吗?
答:
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换工作地并非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领取待遇前,您均可办理转移接续,不办理不会影响新单位为您办理参保手续,也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保权益。


热点问题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打零工失业保险金会停发吗?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规定: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在打零工期间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热点问题三

参保人员去世了,以前交的养老保险还有用吗?
答:
01
针对参保人员去世的情况,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02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03
依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湖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38号),遗属待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二)抚恤金。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
2.5年≤缴费年限<1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
3.10年≤缴费年限≤1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
4.缴费年限>15年,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04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05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END

  来源:局信访处

899_170551323129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