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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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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26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金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交通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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