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912
Tax100会员
28017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人社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广东
›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0
|
回复:
0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复制链接]
平井桃桃桃
平井桃桃桃
当前离线
积分
57443
9万
主题
9万
帖子
5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57443
发消息
2024-1-15 12: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本期案例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
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
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9年6月11日进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该站点由某物流公司承包经营。某物流公司与孙某订立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孙某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某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某物流公司根据孙某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与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约定将含孙某在内的部分配送员委托给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管理。
在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了名为“某配送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并于2020年9月6日与某物流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项目承包协议》,约定:某配送服务部与某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某配送服务部承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的部分配送业务,某物流公司按照配送业务完成量向某配送服务部按月结算费用。
此后,孙某仍然在某外卖平台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某物流公司管理,管理方式未发生任何变化。
2020年12月10日,某物流公司单方面终止《项目承包协议》,孙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认为订立《项目承包协议》后,双方之间已从劳动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孙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基本案情
?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孙某与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
孙某与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
在孙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订立《项目承包协议》情况下,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法律主体资格看,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既可以作为自然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有权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在第一种情形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即企业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劳动者向企业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法律关系呈现明显的从属性;在第二种情形下,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均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约定向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对价,但服务内容和方式、对价形式及多少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之间不具有“管理-从属”关系。
本案中,在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某物流公司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某物流公司与孙某之间完全延续了此前的劳动管理方式,孙某仍然向某物流公司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并未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某物流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由劳动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在2020年9月6日之后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对孙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更加模糊,劳动者的劳动形式、劳动时间、工作场所、取酬方式等更加灵活多样。一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利用这一特点,
一方面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并与之订立合作协议;
另一方面仍对劳动者进行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单方确定劳动规则、报酬标准等事项,
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对此,国务院印发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审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和从属性劳动,坚决防止“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责任,充分保障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相关帖子
•
4300+岗位!这里热辣滚烫!东莞节后招聘“嘉年华”“龙”重登场!
•
从“家门”直达“厂门”!东莞“点对点”专车接务工人员返岗
•
开工福利到!东莞春节返岗交通补贴、新增就业补贴这样领→
•
2023年度职称评审申报即将截止!想要申报的你,千万别错过!
•
广东各地安排专车专列保障务工人员返岗,佛山这样做!
•
警方通报“广东佛山一公司有员工因讲粤语被罚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