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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办案纪实之一:夺回属于自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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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办案纪实之一:夺回属于自己的股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5 10:5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4491&idx=1&sn=a04a848c307e8ccf90ccde2b36f74e0f&chksm=8055d7e5b7225ef3029d58e9c91a58abfb4745fcf05302e75fa6a546ca2393ffbbe513e001d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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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之一:夺回属于自己的股权
在本人的远程指导下,耗费两周时间,B终于取得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针对B的股权被盗窃一事,算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今天有瑕,特将此事回顾、总结下。
一、事情经过
1、股权被转让
2023年12月20日,亲戚B突然接到某税务局短信通知,告知其因11月申报所持J公司10%股权转让涉税事宜,需要提供资料供税务局核查。经查天眼查,其持有的10%股权已于12月5日转让给Y个人。怎么办?自己完全不知情啊。
2、找股转证据
(1)税务局了解情况
经电话沟通,我告知B,既然现在是税务局要求你提供资料,你就前往税务局一趟。目的有三个:一、获得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申报资料。二、向税务局申明自己从未转让。三、告知税务局非经本人签字,你们接收涉及我的资料皆为伪造,保留追究税务局法律责任的权利。
B前往税务局打探,税务局说还未收到相关申报资料,建议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看看。好吧,去市场监督管理局。
(2)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
次日,前往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书面资料还未上传,且应由公司前来办理相关手续。怎么办?电话遥控:B的股权被转让给Y,Y现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你让公司来办?B是股东,自己毫不知情,股权就被人转走,为啥不能获得股转登记资料?经反复沟通,说需要B在网上上传信息和需要,3个工作日内就可查询到股转登记资料。12月27日,终于获得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所有的设立、变更登记资料。果不其然,《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名系伪造,10%股权作价仅1元。
3、构成盗窃还是侵占?
这种股权持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走,构成犯罪是确定无疑的。但构成盗窃还是侵占,似乎有争议。关键,笔者不是刑事律师,一下子拿不住了。为此,我请教了一名律师、一名前检察官、一名刑警,答案都不一。有说是职务侵占,有说是盗窃。
4、报警经过
(1)初次报警
无论如何,这个事儿肯定构成刑事犯罪,去报警吧。建议B前往公安局报警。12月28日某地派出所,民警说这是经济犯罪,需要去经侦大队。好吧,下午去经侦大队。在经侦大队,民警说这是经济纠纷,建议去法院起诉。马上要元旦放假了,节后再说吧。
(2)正式报警
经查询相关案例及规定,笔者终于确定这是盗窃。依据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该意见指出: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元旦假期最后一天,我写了一份《刑事控告书》交给B。假期结束第三天,B前往刑警大队报警。民警说这属于派出所管辖。为啥?不为啥。派出所管不了,才到经侦大队。好吧,去派出所。在派出所,一看《刑事控告书》,民警说要和领导汇报,后换了一位民警,开始做笔录…。当日晚上,取得《报警回执》。
二、办案总结
(一)坚持报警,才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情况,有大于三种处理方式:一、找Y谈谈,协商解决。二、去市场监督局投诉,要求解决。三、去公安局报警。为啥,笔者坚持报警处理。很简单:对于这种完全不尊重他人,任意转走他人股权的行为,不需要客气。必须拿起最强硬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可以问他人,更需要自己去查实、确定
律师不可能知晓所有的法律规定。咨询其他专业人士是正确的,但不能一问了之。例如本案若构成职务侵占罪,则违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因为职务侵占罪打击的是侵占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构成侵占罪?也不符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经查询法规及相关案例,最终确定涉嫌盗窃罪。
(三)不轻易让别人占自己的便宜,坚决不占他人的任何便宜
B之所以股权被人任意转走,究其根本,是自己的原则性不强,总想息事宁人。但坏人之所以欺负你,主要原因是欺负你,不需要承担很大的代价。只有你坚决亮明自己的原则,划清自己的边界,别人才不会随意占你的便宜。如果别人侵占了你的合法权益,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之。有党和国家作为你的后盾,你怕啥?
期待本案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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