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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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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定性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7 22: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8858&idx=7&sn=4735436a9f6e293637ba3b0894449914&chksm=ea9dff1eddea76087562a406652a36ce3294a81a7cdbebc239d65e472d95c5ef673ec51f787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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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源于国际贸易,广泛存在于大宗商品交易领域,托盘贸易是其中的一种贸易方式。所谓“托盘交易”一般表现为连环购销合同关系,由托盘方根据需方的特定需求,向供方购买货物后转卖给需方;交易过程中,为缓解需方的资金压力,先由托盘方向供方全额支付货款,再由需方与托盘方协商约定在此后一定期间内分期或一次性支付货款的交易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买卖合同关系与融资合同关系为一体的融资性贸易方式应运而生。在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产生纠纷时,司法裁判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准确认定。如何判断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在融资性贸易中签订的合同性质,到底是真实的买卖合同还是以买卖为名行融资之实的融资合同?如果是名为买卖实为融资,那么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经检索相关案例并进行梳理,笔者发现司法裁判中对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定性问题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
形式审查阶段
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是企业间借贷合同;且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的,一律认定为借贷合同无效。
在形式审查阶段,如果各方当事人的合同里出现托盘方转嫁买卖交易风险、享有固定收益的条款,一般就会将合同性质认定为是企业间借贷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年)》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如果融资性贸易合同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的,一律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为无效合同。
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过渡阶段
法院会审查交易主体之间是垫付资金或者资金空转,垫付资金型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标准放宽;即使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不必然无效,除非是以放贷为常业。
托盘融资贸易一般包括垫付资金型的融资贸易和资金空转型的融资贸易两种? 在垫付资金型的融资贸易中,需方确有向供方买货的真实意思,因资金紧缺而引入第三方托盘融资,由第三方垫付资金购得货物,需方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最终取得货物,除支付货款外,另以买卖价差或代理费等形式向第三方支付费用? 这种托盘融资贸易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此种垫付资金型的托盘融资贸易合同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在实践中越来越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资金空转型的融资贸易,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并没有真实的标的物存在,是各方假借签订买卖合同名义进行融资,实质上是以买卖形式进行的经营性的借贷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买卖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如果是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实质审查阶段
法院重点审查有无真实货物交易,垫付资金型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是目前司法裁判中的常态;即使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的,除符合法定无效条件的以外,一律认定为借贷合同有效。
托盘方接受需方委托采购货物,与供方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取得货物权属;与需方亦签订买卖合同向其供货,法院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买卖合同及货物交付等过程进行实质审查后进行裁判,目前主流观点是“托盘方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垫资行为,但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付,并非纯粹贸易型融资。即使存在融资性买卖,此种交易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不宜轻易突破”并进而认定托盘方与需方、供方各自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即使被认定为企业间借贷的,除符合法定无效条件的以外,一律认定为借贷合同有效。
综上,通过对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定性的阶段演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已经发生了转变。笔者以“托盘贸易”为关键字眼检索到的近期相关民事裁判文书中,绝大部分法院未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企业间借款合同,但“用资人为了达到向出资人进行融资的目的,签订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买卖合同,以买卖为名行融资之实”的情形除外。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如何定性的问题上,法院不会仅简单依据合同中托盘方不承担买卖交易风险、享有固定收益等条款,将合同性质认定为借贷而非买卖,关键在于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存在低卖高买、闭合循环贸易等不符合常理的行为,则托盘融资性贸易合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应无悬念。
来源: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
启金智库 将于 2024年1月20-21日 上海 举办融资性贸易识别整改、数智化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及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扩表的实操合规风控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四位一线拥有十几年优秀实操经验和跨界复合型的行家主讲,洞悉业务运作中的各类机遇和挑战,助您建立展业必要的知识体系、实战技能和有效人脉,诚邀您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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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与风险防控实务和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月20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老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兼具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产业金融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在产业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业务展业、风险把控、机制平衡方面有非常专业的经验和视角。近年来为多家国资进行融资性贸易识别、风险防范与整改转型工作。
一、融资性贸易模式
1、融资性贸易对于国企的“诱惑”
2、政策管控沿革:加强管理-加大管控-禁止-零容忍
3、当前管控政策
4、融资性贸易定义
5、74号文解读
6、虚假贸易与融资性贸易
7、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
8、融资性贸易模式:买卖型与增信型
9、循环贸易
10、托盘贸易
11、融资托盘
12、上海电气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3、江苏舜天的故事:涉及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14、中国铁物的故事
15、委托采购
16、保理增信
17、广州雪松的故事
18、票据增信
19、广州浪奇的故事
20、质押监管增信
21、仓储保管增信
22、保兑仓增信
二、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及风险
1、司法层面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
2、司法判例看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3、司法判例看不构成循环贸易的特征
4、风险因素
5、民事风险
6、合规风险
7、刑事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自查及整改
1、募集说明书关注要点
2、评级报告关注要点
3、融资性贸易识别路径
4、垫资与托盘贸易
5、托盘贸易整改方案
四、供应链金融
1、供应链金融的价值与必要性
2、供应链金融分类
3、垫资、工程欠款与融资
4、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票据结算保理
5、债权电子凭证、供应链票据及其区别
6、商票
7、供应链ABS
8、物权供应链金融代表产品:融资租赁
9、EPC+融资租赁
10、联合体融建
11、小股大债模式
12、明股实债模式
13、股权代持模式
五、总结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区别
六、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行业运用、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实务和案例
(时间:1月20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老师,在交易银行、贸易融资、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工作经验、创新实践、深入研究。曾任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某大型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之后还全程参与指导某央企电力集团创设保理公司、建设供应链金融平台,全程参与建设某电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施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环保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资本运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等实践实施,以及为多家企业提供可行落地的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一、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设计
(一)“应收+应付”双降组合产品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供应链+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三)“保险+保理”产品组合设计及运用领域
二、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供应链金融模式案例
(一)工程基建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四川某银行对城投的无追保理案例模式
2. 某银行给总包商开展有追保理所涉及的合同及应收账款分析
3.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二)煤炭领域贸易供应链金融案例
1. 煤炭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煤炭存货融资案例
3. 煤炭预付款融资案例
4. 煤炭托盘和代采融资的模式区别
5. 某供应链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煤炭供应链金融案例
6. 煤炭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市场分析
(三)农产品领域的供应链金融案例
1. 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担保公司、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2. 某农业公司直接与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3. 农产品供应链的收益计算方法及产品设计思维
4. 某农产品供应商与供应链资金联营开展农产品供应链案例
5. 农业领域的主要产业链及供应链金融产品分析
三、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及风险防范(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化视角)
(一)国资“一头在外”集团集采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二)国资“两头在外”集采分发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4. 典型案例
(三)国资“一头在外”上游或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业务风险防范
(四)国资“两头在外”贸易供应链介入模式
1. 供应链平台体系搭建要点
2. 业务运作实务要点(业财税并表一体视角)
3. 风险防范
(五)案例解析大宗贸易供应链的资金需求,与国资信用耦合下的国资供应链服务实操
1. 国企供应链公司的业务、财务、税务、审批、审计、管理风控要点
2. 国企与民企合资供应链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3. 贸易融资+国资供应链公司+银行风控体系的融合实操
4. 国资各级子公司产品与融资性贸易风险如何判定
(六)国有企业供应链公司现在与未来
四、学员互动以某供应链公司向大型核心供应商现款采购豆粕,并赊销给大型买方企业为例,提出供应链公司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税费进行收益计算和优劣势分析。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月20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合规动态风控体系、赋能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实践及案例
(时间:1月21日上午9:00-12:00 )
·主讲嘉宾:张老师,上海煤炭交易所总裁,上海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上海EDI Center 副总经理,NEC-ITM 执行董事。
一、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意义
二、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
三、数智化供应链平台赋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转型实现路径探讨
四、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铝产业贸易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可信数字仓单风险管控实务要点和案例解析
(时间:1月21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王老师,曾在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工作,具备贸易融资、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管理才能和业务管理经验,是国内该行业领域著名的资深行业专家。
一、铝链交易的实际案例分析
二、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
三、重塑信用,全面建设可信数字仓单的实际案例介绍
四、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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