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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减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要先进行健康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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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 00: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 情 简 介
某棉麻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裁员,裁员名单中包括员工周某。周某所在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但该公司在未对周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下,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周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他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案 件 分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其列入裁员范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这一规定,周某所在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公司未对他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

(作者:张兆利)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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