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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财税字[1997]4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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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财税字[1997]42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财税字[1997]4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4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冀财预字[1997]24号文化的规定执行。
  三、 单位和个人用现金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机关用"税收完税证"征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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