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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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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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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02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4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149号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新成立的中化石油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化塑料公司上海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4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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