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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进万家丨《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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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5: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Q1: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参保信息的完整、准确,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Q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信息有哪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将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Q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哪几种转移情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三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四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Q4:
失业保险关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统筹区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至新参保地,二是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国家正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省份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Q5: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还需要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吗?
需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正在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个人跨省份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Q6: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情况可以查询吗?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可以线上查询办理进度。
Q7:
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优先吗?
是的。“军人依法优先”是军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条例》秉持“军人依法优先”的服务理念,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这将进一步提升军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效率和服务水平。

Q8: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多长时间办理完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已办理退休审核(批)手续,或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目前,部分地方将退休审核(批)和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两个事项进行了“打包办”,方便了群众办事。

Q9: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此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主办:福州市人社局
运营:福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监制:张训杰 王威雅 柯宇凡 吴文霖
来源: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
编辑: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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