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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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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76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2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0号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广西、海南、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08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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