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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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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98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0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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