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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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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00: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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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4 21:4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6666&idx=5&sn=775b1f998c437a44713efddf9738944d&chksm=ea9df78eddea7e983a27f043e37cc7e868cc4db6984f39a8766df5e6a019a7b089eeff706a3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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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启金智库将于 2023年12月2-3日(周六日)郑州 举办乡村振兴土地+产业+资金问题应对及项目谋划创建示范和多方合作实务专题培训,由两位实战一线专业人士主讲分享,内容融合土地、产业、资金三大方面,集政策、法律、金融、商务、案例于一体,并有实用型资源人脉圈助力业务发展。
【课程提纲】
第一讲、乡村土地综合整治谋划实施、盈利风控、资金投融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2月2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于欣,土地开发利用专家,曾任职于国内甲级规划院土地业务负责人、国内知名科技园区、科技城建设集团。负责众多开发企业和政府的项目用地土地政策咨询、规划修改、风险控制、合作开发模式创新等业务,指导拿地企业争取新增建设指标,挖掘存量指标,确保项目尽快落位,合法合规。
一、乡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土地痛点解决策略与重大风险规避(研判项目可行性,规避投资风险、施工风险)
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居民点整理/EOD生态修复/土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的运作模式、策划实施、盈利风控、资金投融实务和案例
三、乡村集体土地入市前提/流程/报批/产业导入招商与风险规避案例讨论
四、宅基地盘活路径谋划、投资收益、典型案例与风险规避
五、不同机构或个人参与以上项目的机遇和行动方案探讨
六、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村振兴项目运作创新及资源协同思考
(时间:12月2日下午16:30-17:10 )
主讲嘉宾:王武,北京启金智库合伙人,于2010年在国内率先从事金融资产管理和产业金融领域研究、培训及人脉圈建设工作,内容贯穿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产业金融、城镇化投融资等,并紧跟产业、法律、财税、科技、管理等前沿发展及跨界实务融合,产品和服务备受多家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企业及国资、律师等专业服务商、投资/基金、家族办公室等机构的信任。
一、乡村振兴项目的深层次运作基本逻辑及成功要素
二、乡村振兴与万万亿市场的生态资源资本化
三、巧用“信托机制”助力乡村振兴项目“人财事”全方位推进
四、政策性资金驱动下的农业和水利类项目运作思考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投融资的机遇及运作思考
六、智慧农业(精准农业/智能种植/农业科技)项目运作及与股权基金合作
七、国家储备林项目及碳汇项目的运作思考
八、新能源产业在乡村的运作模式及展业破局
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供应链管理项目的运作思考
十、乡村振兴背景下县域农投、产投、城投等国资的发展创新案例
十一、公益慈善——助力乡村振兴不可忽视的力量
总结与讨论:乡村振兴项目需要多方多资源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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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2月2日下午17:10-18:0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创建申报、落地实施要点、资金投融补贴、产业规划招商及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2月3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陈青松,北京青松智联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全球智库战略研究所副所长,中建设计集团特约乡村振兴专家、中关村东升新型城镇化产业联盟副秘书长、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三农”专委会副秘书长、河南省品牌专家智库首席专家、河南农业产业品牌化发展高级顾问、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顾问及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为全国多个地方政府作乡村振兴培训,并协助地方政府成功建设过多个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和政企合作项目,落实项目超过100亿元。著有二十余本专著。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项目补贴13个变化与趋势
(一)一精准
(二)两倾斜
(三)三跟
(四)补贴“三扶”
(五)四多
(六)省县镇村不同层级产业集群
二、2023和2024年乡村振兴8大支持项目及申报解析
(一)补贴类
(二)补助类
(三)贷款类
(四)园区示范类
(五)数字乡村类
(六)挂牌认定类
(七)奖励类
(八)其他类
三、乡村振兴项目10大落地步骤及案例分析
(一)梳理资源
(二)产业规划
(三)项目谋划
(四)项目申报
(五)合作主体
(六)商业模式
(七)资金渠道
(八)建设模式
(九)引进产业
(十)项目运营
(十一)典型案例详解
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流程与典型案例
(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与申报
(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落地实操重点
(三)典型案例分析
五、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创建流程与典型案例
(一)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创建流程与申报
(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落地实操重点
(三)典型案例分析
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投融实务和案例
(一)高标准农田的条件
(二)高标准农田的补贴政策
(三)高标准农田的8大资金来源和运用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问题
(五)各方合作模式及案例分析
七、乡村振兴项目12大资金来源(钱从哪来)的运作模式、申报要点和案例运用解析
(一)乡村振兴金融逻辑和资金来源
1、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痛点与难点、应对
2、乡村振兴“钱从哪里来”-12大资金来源
3、如何做好“钱”的承接载体
(二)乡村振兴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项目详解
(三)乡村振兴财政预算内专项的资金和项目案例、项目库详解
(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详解
(五)银行支持乡村振兴的模式、项目和案例详解
(六)乡村振兴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的借用还、收益谋划及案例详解
(七)乡村振兴债券——乡村振兴专项债的借用还、收益谋划及案例详解
(八)乡村振兴债券——产业园区专项债的借用还、收益谋划及案例详解
(九)“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借用还、收益谋划及案例详解
(十)乡村振兴资产证券化及案例详解
(十一)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作用和运用案例
(十二)农业科技股权投资的技术产业商业分析和案例
(十三)“保险+期货”模式运用及典型案例
(十四)农业碳汇交易运用及典型案例
(十五)交易+保险/银行/信托的运用案例
(十六)政府、银行、担保、保险、投资五位一体新机制
(十六)其他
八、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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