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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可以享受多少天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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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0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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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7月7日入职某餐饮公司,2022年2月18日自餐饮公司离职,2022年2月19日入职某电器公司,2023年1月4日与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电器公司工作期间,电器公司未安排王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023年3月10日,王某向合肥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2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39元。

【案件解析】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本案中,王某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且已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因此2022年全年其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王某于2022年2月19日入职电器公司,当年度在电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316天,因此,2022年王某在电器公司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316天÷365天×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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