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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直通车】辞职需赔一个月工资?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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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3: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子闽文 小米绘
  “我又没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谈什么赔偿?而且我已经提前一个月告诉你们我要走了,也相当于给了你们找人替我的时间,你们凭什么还扣我的工资?”“就凭你签了这份合同!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你违约在先,就该按约赔偿!”李某没想到当初签下的这份合同,居然让她无法顺利从这家艺术培训机构“脱身”。

  李某是这家艺术培训机构的全职国画培训教师。由于培训教师不好招,一年前李某入职时,培训机构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合同期限为3年,如果她提前离职,必须向培训机构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以补偿公司招人顶替她的成本。当时培训机构给的薪酬不错,李某觉得自己3年内不会离职,便没有考虑太多签下了这份合同。

  一年来,李某因为教学水平不错,名气逐渐传开,不时有另外的培训机构向她伸出橄榄枝,而她现在所在的培训机构却一直拒绝为她涨薪,这让李某最终决定离开。于是,她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机构却以有约在先为由,要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否则就扣发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双方争执不休,李某也很郁闷。她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想知道培训机构的说法是否正确:自己明明没给培训机构造成什么损失,为什么还要赔?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解释给她吃下了定心丸。工作人员告诉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提前一个月通知培训机构自己要离职,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并没有提到劳动者辞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因此,双方关于劳动者辞职需向单位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约定并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公司的这一约定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效力。总之,李某在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的职责,她可以离开,公司无权主张赔偿或扣发她的工资。

  经过监察员执法,李某从培训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工资,顺利离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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