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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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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1: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yAVCICfxVVChAxsmZqzE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自2016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后,国税局不在发税务登记证。】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减少漏管户,及时掌握税源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信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以软盘或纸质报表的形式,每年相互通报一次税务登记情况,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二、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作具体规定,可由各盟市局本着效率、便捷的原则确定。
  三、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在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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