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4〕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局也将适时对各盟市局法规科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三、请各盟市局务必于每年的8月底之前和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统计表及全年的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区局(政策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