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10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本文第一、二条自2010年4月23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区CTAIS即将开通运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暂以手工比对为主,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较多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申报窗口,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待CTAIS上线后恢复“一窗式”电子比对。【此条款失效】
二、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四种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各地可通过总局FTP服务器(130.9.1.101,用户名为7位省级税务机关代码)或区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四种发票稽核结果)登录下载。【此条款失效】
三、每月下载文件的文件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