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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地税函[2002]230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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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地税函[2002]230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地税函[2002]230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2]230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2]23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00号)文,转发-给你们。
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市局明确如下: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市地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局审批。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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