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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类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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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0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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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商业保理:“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类型归纳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31 17:4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5839&idx=1&sn=9256dadc129226d7700c86c8e9ce8190&chksm=ea9df4cbddea7ddd02000dd67b0640a6aaf526a1c50aef3714d30d967b0dd07a5c9b9ee5eb1b#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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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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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
民法典
》将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升格为有名合同,脱离保理合同业务实质,即使名为保理合同但可能也会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本文归纳“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相关类型。
二、法条依据
《
民法典
》第761条定义了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民法典
》第769条规定了保理合同债权转让的属性:“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
民法典
》第762条明确了保理合同的内容:“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是保理法律关系的前提,脱离真实存在的应收账款,则丧失了保理业务的基础。
实务中常出现的“不存在真实应收账款”的典型场景包括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虚构基础交易合同、保理商支付保理融资款前未对基础交易做任何审查、基础交易合同未实际履行、提供的基础交易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应收账款债权等情形。特别在保理企业直接参与虚构或者完全脱离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即发放融资款的情形下,则可能构成认定保理人明知虚构应收账款而不受信赖保护,丧失《
民法典
》第763条为保护善意保理人规定的抗辩权利。
四、应收账款与保理业务不相关、不匹配
实务中,部分保理企业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除了通过受让的应收账款回款作为还款来源外,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暗保理)等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保证融资款的回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保理企业往往会过分关注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忽视本应作为保理业务第一还款来源的应收账款的核查,导致常出现应收账款期限与保理融资期限不匹配、基础交易债权不明确、基础交易与保理业务未建立关联、不关注未审查基础交易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情形,造成无法提供核查基础交易以及基础交易实际履行的证据,难以证明保理商是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开展保理业务,往往印证了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怀疑。
五、应收账款债权不确定,约定转让的将来应收账款不具备合理可期待性以及确定性
《
民法典
》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中包含了现有和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企业发放融资款的前提是有确定的应收账款债权,即使是基于将来的应收账款,也应具备可期待的确定性,否则保理商无法通过追偿确定的应收账款收回保理融资款。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将来应收账款债权的核心要素在于该将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具有足够合理可期待以及确定性的财产利益。如该将来应收债权毫无可确定因素,难以产生期待利益,则难以被认定为保理业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210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系被告于未来商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约定金额之债,属将来发生之债权,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备期待利益,其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应以该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有足够合理可期待性为判断依据。而原告虽然提交了被告在申请保理业务前三个月的交易流水及走访被告门店的情况记录,但系争保理合同、确认函及走访表等仅就所涉将来债权作了期间上的界定,对于具体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及所生债权性质等债之要素并未明确提及,亦无其他可对该将来债权予以确定的约定,故在现有证据条件下,难以认定本案所涉将来债权已相对确定,据此亦无法认为,本案所涉将来债权具备合理期待利益,可对外转让。因而不能认定原被告成立保理法律关系。
六、小结
保理合同是以(现有的/将有的)应收账款存在为前提,由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性质认定,应至少包含“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特性。
来源:容法公众号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11月4-5日(周六/日)
在
北京
举办
《
保理/供应链融资创新、司库体系建设及在建筑工程等行业应用实操和案例专题培训
》
,特邀4位实战一线资深从业人士主讲分享,诚邀来自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商从业人士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讲、企业/集团的司库管理、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及保理产品设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吴鹏翎,钜惠保理总经理。曾先在某外资制造企业工作,后担任某软件行业上市公司副总裁,于2014年创办并经营该上市公司旗下全资控股保理公司,后在联易融北方业务总部市场部总经理。
一、集团管控模式下的司库系统建设与供应链金融体系创新实践
(一)司库管理发展沿革
(二)国资委发文要求央企建设司库体系的重要意义
(三)企业集团司库建设思路、整体规划与整体功能框架
(四)司库体系下财务税务筹划新视角
(五)集团管控下供应链金融战略的三层境界与功力
(六)供应链金融平台与司库体系协同建设协同建设目标
(七)创新实践与案例分析
二、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
(一)何为数字化、信息化?
(二)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是什么?
(三)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历程、价值与关键技术
(四)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建设规划与体系建设
(五)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典型案例分析
(六)终极目标:智慧供应链与场景供应链金融融合
三、保理产品设计实务和案例
(一)理清应收账款,对贸易真实性进行“考古”
(二)保理产品设计的底层逻辑与风险控制
(三)产业系保理公司的产品战略与规划
(四)第三方保理公司产品设计战略与规划
(五)是是非非说“信单链”平台
(六)“无确权的数字资产”可行吗?
(七)发行ABS实现资金回笼提高交易规模
(八)典型案例
四、互动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结构化保理及“保险+保理+供应链”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时间:11月4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爱和,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一、结构化保理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一)无成本出表模式案例
(二)合同签署等实际操作如何进行?
(三)传统电子债权凭证与结构化保理电子凭证的本质区别
(四)从财务、法律等多维度分析电子凭证与票据的区别
(五)出表的N种方式
二、“保险+保理+供应链“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一)创新组合模式交易结构解析
(二)保险承保应收账款风险的核心要点
(三)保理公司和供应链公司联动开展供应链业务的案例解析
(四)保理公司与供应链公司参与交易的主要区别
(五)代采代销等供应链业务的主要模式解析
三、实战举例
巧妙案例学员答题:多种方法比较工程行业的最佳融资方案
方法1、方法2……..
四、互动答疑与交流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4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
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
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
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工程保理业务模式、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时间:11月5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兼具有工程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基建新能源、融资租赁、保理等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金融的角度解决工程问题,从工程的角度解决金融问题。
一、保理法律关系及其工程行业应用
二、工程保理基础债权审查
三、工程保理十问十答
四、未来保理及票据保理
五、互动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用好供应链金融4.0工具实现国企“托盘贸易”合规转型、企业数据资产扩表、数字化财务司库管理落地、中小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转型等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5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蔡剑晖,金链汇信科技联合创始人、CEO。
一、用好供应链金融4.0工具
二、当前如何抓住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契机?
三、核心企业如何利用供应链金融开展数据资产扩表?
四、当前企业如何适应以上变化落地数字化财务(司库管理)及案例解析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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