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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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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xr9wdaI4DJGKdWKykkuRB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法字〔2007〕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7〕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按规定执行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台帐,跟踪审核残疾人人数、工资和加计扣除工资等情况。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认定工作中如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认定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异议,自治区民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各级税务机关可凭借自治区民政厅出具的审核意见,受理申请单位直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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