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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一百二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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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2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一百二十一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78072&idx=4&sn=feebd58c30d15157460d1b4186313768&chksm=813ace0db64d471b7ede0f3268e8c731e1d7e2087a790809900235869572aef8107f710f3f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3 10:30
二维码: -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重要提醒
内容概述:
北京市社会保险新信息管理系统20日正式上线啦!
即日起相关功能恢复运行社保业务可以正常申报,与此同时本市正在进行“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人员走进企业为大家讲政策的同时也会讲解新系统,那么新老系统切换后业务办理方面究竟有哪些变化?快来看看吧~
变化1 全新登录网址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站全新升级,新系统不再有维护期,全月、每天24小时开放。
全新网址保存牢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变化2 全业务全环节网办
旧系统:超过3个月的补缴、退费等业务需线下办理、审核
VS
新系统:全部业务的所有环节均可通过线上办理
变化3 全城同事同标
全城同事同标,经办文件规范,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全市统一。经办机构实行综合柜员一窗受理,与线上程序填写内容一致,工作人员现场引导单位或个人完成身份验证、业务申报和材料上传。
变化4 增加共享信息数据应用
与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数据联动,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时,系统将即时接收相关部门的数据,填充相应表单,部分业务直接完成办理,无需单位再提交材料办理业务。
变化5 受审分离减少等待
业务申报和业务审核环节分开处理。
即办业务由系统智能自动即时审核,结果“立等可取”;需要人工审核的业务,可以通过上传材料后台审核,全程都无需再跑,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变化6 线上线下结果全市通查
线上线下通查个人权益记录、申报审核进度、业务审核结果、返回结果表单等业务,参保单位和个人可自行选择查询方式。全市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均可查询。
变化7 缩短一次性待遇发放周期
申请一次性待遇时,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尽快拨付款项到达个人账户,缩短一次性待遇发放周期。
变化8 增加电子印章应用
新系统增加电子印章的应用,办理业务时,单位仅提供申报材料,系统生成办理结果表单,自动加盖与权益记录一致的电子印章。线上线下印章一致,线上办理的单位也可获取盖章表单,无需再到现场加盖印章。
变化9 业务按场景办理 增加待办提示
单位及个人登录后可查看业务待办事项推送信息。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对办理步骤进行提示,自动触发关联业务,实现相关联事项一次性打包办理。同时,实现根据单位、人员情况的不同,同一个申报业务页面内,显示不同的需采集数据项,上传不同的业务材料,精准对应业务场景。
变化10 增加生成业务办理预览表功能
单位和个人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查看业务结果预览,核对检查、预估金额,可以多角度了解业务情况。
变化11 开放更多个人可以办理的业务事项
增加个人可以办理的业务事项,如个人信息变更、个人账户返还等。未就职、已离职的人员不需要再依托单位,可直接登录系统自行办理。
变化12 调整电子数据采集方式
社保业务申报不再使用“企业版软件”作为线下采集电子数据和打印报表的工具,线上线下可使用相同的批量业务申报模板(excel表格式)进行电子数据的导出、导入。与医保部门协同办理的五险业务,在社保申请成功后,业务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医保部门。
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人力社保服务体验,新系统上线期间将同步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模式的通告》,明确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三项业务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表格均发生变化。
后续也将陆续发布社保新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图文指南,指导各类业务的操作办理,网申平台也将设置弹窗提示。目前,本市正在进行“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人员将走进企业为大家讲解新系统,全市各区也将以各种形式的培训普及新变化。敬请期待!




税案通报
内容概述:
9月22日,税务部门公布3起虚假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深圳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保险有限公司营销员石某某存在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石某某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虚假填报了5个子女信息,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此外,纳税人还存在虚假填报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税务机关对石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石某某主动认错,对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进行了修正后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案例2:夫妻双方重复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河南平顶山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张某某与梁某某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信息完全相同且扣除比例均为100%,存在错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张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重复填报导致错误享受了2019、2021、2022年度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经辅导后,上述两名纳税人主动修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3:集中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山西迎泽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银行纳税人王某某存在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王某某在父母均未满60周岁的情况下,以祖父母信息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单位有5名纳税人存在类似情况,均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税务部门迅速约谈了该银行财务人员,并向上述纳税人进行了政策辅导。经辅导后,上述纳税人认识到错误,如实修正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在此,税务部门郑重提示广大纳税人,如实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依法办理个税汇算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请大家按照规定依法如实准确享受。轻信所谓退税秘笈或虚假传言,不仅会因虚假填报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而且可能将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恶劣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热点问题
内容概述:
【问题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9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2】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3】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三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4】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问题5】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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