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24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的《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税二字[1989]424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9]51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90]第515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8]625号)等文件及其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以上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税种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对日常征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
二O0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