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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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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20 18: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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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国际税收
标题:
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0 09:3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5069&idx=1&sn=b56ebe3911c60c44c0c4657ac73e61ab&chksm=97ede46aa09a6d7cfc22b99a6cb9f73694d456092ef04ec23500231c2bcb36be8dc63955b6a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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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梁若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文章内容
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国际话语权已然成为大国博弈和较量的重要舞台。国际话语权实质上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提升国际话语权高度重视,话语权成为中国各领域的高频词。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提高税收国际话语权是我国谋求国际话语权全面提升的题中应有之义。2019年4月,我国发起成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提升我国税收国际话语权、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也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的第四年,研究如何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提升我国税收国际话语权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本文拟探讨国际话语权与税收国际话语权的含义,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着重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一平台提升税收话语权的实践及效果,并提出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的思考与建议。
一、国际话语权与税收国际话语权的含义
(一)国际话语权
国际话语权是通过国际话语体现出来的话语权力,体现为国家间的战略、地位、实力的角逐,体现了一国的政治操作能力和理念贡献能力,是大国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30年代,一些学者对话语和权力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其中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是最早将“话语权”作为独立概念提出来的学者,他提出了“话语即权力”的命题。此后,大批学者对话语权展开了理论研究。比如,英国学者斯图亚特·霍尔(Stuart Hall)认为,话语是权力运作方式的一部分。
直到2007年,中国学术界才开始关注国际话语权,并重点研究福柯的话语观;2010年后对话语权的研究扩大至国际关系领域。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等几个重要会议均强调国际话语权,此后学术界对国际话语权的研究明显增多。张新平等(2017)认为,国际话语权是指主权国家围绕国际政治议题,通过官方外交、媒体传播、民间交流、文化输出等渠道,在国际社会发表意见、传输价值观念、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以及对国际事件进行描述、解释、评价、规范的权利和权力。孙吉胜(2019)概括了话语权在中国语境下的两层含义:(1)在国际事务中拥有表决权、代表权、投票权、份额、比重等表达观点和声音等“说话”的权利;(2)可以通过理念、主张、话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等进一步改变其他国家认知或行为的权力。马荣久(2021)认为,话语权意味着一方有能力去影响和塑造他者思考问题或者议程的方式。
(二)税收国际话语权
我国对税收话语权的研究始于2015年。李时等(2015)认为,我国应在适当的发展阶段引入与国情相适应的仲裁机制,更好地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升我国国际税收话语权和政治影响力。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6)认为,“税收话语权”指的是话语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税收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主导权的综合运用。刘馨颖等(2016)梳理了日本和韩国两国通过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和引领规则运用,不断提升自身国际税收话语权的经验,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应涛(2017)从实现企业和国家利益有机统一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竞争的不足之处,提出增强我国推动国际税收规则变革实力、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的对策建议。
可见,随着综合国力以及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我国对国际话语权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学术界对税收话语权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且在2017年后研究几乎停滞。总结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升税收话语权的实践及其成效,研究思考如何打造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税收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升税收话语权的实践与成效
“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是国际税收规则近百年来的最大变革,由于支柱一金额A设定了200亿欧元的销售收入和10%利润率门槛,并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排除在外,因此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目前情况下,支柱一对我国跨国公司影响相对有限。支柱二未设置行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这将对跨国税收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跨国企业应及时跟进业务所在区域的税改动态和立法进程,主动评估潜在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务部门通过积极开展主场涉税外交,主动提出中国税务理念和倡议,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在推动我国税收国际话语权持续提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积极开展主场涉税外交,把中国税务话语转化为世界话语
主场外交的优势在于东道主可以利用主场的天时、地利、人和等多种优势,推动形成有利于本国的国际议程和国际规则,促进本国外交目标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展主场外交的主动性和内容上的丰富性日益增强,中国理念、中国主张通过主场外交向世界传递,助推我国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税务部门也积极开展税务领域的主场外交,不断深化国际税收交流合作,中国税务声音在国际税收舞台上日益响亮。2016年5月,我国税务部门承办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成为中国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的新起点;在2017年7月主办的第五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推动形成了首份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制度——《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作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的主办方之一,于2018年5月同与会各方联合发布《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2018年11月,围绕探索合作开展税收能力建设项目、分享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先进做法等内容,主办第4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年会;2019年4月,主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分享我国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税务机构与队伍管理等领域的经验,获得与会代表的高度赞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加和举办各类重要国际税收活动,产生丰硕成果,“中国税务观点”越来越受到国际认可,话语权日益提升。
在此过程中,我国税务部门高度重视改善叙事风格和话语内容,力求通过融入文化元素,增强税务话语的感染力,拉近与国际受众之间的距离。例如,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浙江乌镇召开的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致辞时,引用浙江籍中国大文豪鲁迅先生的话指出:“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论坛的举办,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迈上共赢发展之路的新起点。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同各方一起携手共进,共同踏上税收征管合作的新征程。”2021年9月,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线上召开,王军局长在致辞结尾向主办国哈萨克斯坦致敬时,引用习近平主席引用过的哈萨克斯坦谚语表示:“‘有团结的地方,定有幸福相随’。相信通过我们的团结协作,一定会通往一条互利共赢的幸福之路,携手奔向美好未来。”随后,他呼吁论坛各参与方以合作拥抱信息革命的历史机遇,以实干开拓数字时代的崭新局面,为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添砖加瓦,为助力全球经济复苏作出更多贡献。这些生动的语言不仅提升了交流效果,更展现了中国税务部门的自信与风范,给国际受众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主动提出中国税务倡议和理念,努力掌控议程设置权和规则制定权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一直是国际税收规则的跟随者,在西方设置的税收议程之下行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的提升,税务部门开始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议程设置和规则制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新型国际关系为目标,将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纳入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中重点推进,并主导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设,这表明我国税务部门在提升税收话语权的重视程度和务实举措方面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019年4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我国税务部门发起成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截至2023年7月,“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和观察员已分别增加至36个和30个。合作机制下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在20个成员和14个合作方的共同努力下,共举办各类培训活动60余期,120多个国家(地区)超过3500名税务人员参加了培训。成立四年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朋友圈”和影响力持续扩大,已成为务实管用、前景广阔的合作平台。2021-2022年度,“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入选《国际税收评论》全球税收前50最具影响力榜单,是2021年入选的唯一税收平台。
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过程中,我国税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制度性话语权建设。比如,在2018年5月《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发布以后,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推动搭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基本运行规则与架构,主导草拟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并在2018年9月邀请有意向加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和部分国际组织共同商议和讨论合作机制的框架与文本,为2019年4月合作机制的正式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不论《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还是《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我国税务部门都积极推动确立行动计划主题并参与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特别是工作组报告的起草以及专题研讨会议题的设置与讨论,并积极分享中国税务部门在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以及为“引进来”企业提供特色税费服务等方面的做法。此外,我国税务部门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密切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税务培训,打造多语种税务学院网络,组建国际化税务师资并发布包含65门课程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1.0版。“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成功运行,表明中国税务部门在探索加强制度性权力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更为未来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国际税收体系建设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累了有益经验,锻炼了人才队伍。
(三)持续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治理话语权
近年来,随着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以及国际力量对比消长变化,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势在必行,全球税收治理话语权之争亦由此开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在着力引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更好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持续提升我国税收治理话语权。
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2013年9月,在圣彼得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上,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正式启动。我国税务部门利用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塑这一时机,以BEPS行动计划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身份积极参与并提出“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理念,成功将我国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观点和理念融入BEPS行动计划成果中,有力维护了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2017年6月,作为《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工作组第一副主席国,我国积极推动该多边公约的制定与签署。在担任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期间,我国参与编纂《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将“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观点主张融入手册,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利润分配中争取更大份额提供了指导。此外,我国还参与制定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为推进税收透明度建设的全球进展贡献了中国税务力量;在G20/OECD BEPS包容性框架下关于数字经济共识性征税方案的多边谈判中,主动提出中国应对方案和技术建议,不仅增强了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更有力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和企业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主动贡献“中国税务智慧”。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积极分享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经验,展示了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真诚态度和大国担当,也为发展中国家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了有益参考。2017年9月,我国税务代表团赴挪威奥斯陆参加第十一届FTA大会,并在会上介绍了我国近年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做法和成效,讲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故事”。2018年2月,王军局长应邀出席第一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大会,围绕“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主题,分享了我国税收在支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2020年6月,王军局长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会议上向各国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的抗疫经验。2020年9月,OECD发布《税收政策改革(2020)》报告,首次专门收录了中国实施税制改革的举措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财税政策措施,为世界各国提供参考。2021年4月,OECDFTA能力建设高级别会议通过视频形式召开,王军局长应邀出席并作主旨发言,介绍了中国推进税收大数据建设应用的实践经验,并对各国共同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进程提出倡议。中国税务部门在为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同时,也用实际行动展现出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的大国税务担当和可信、可敬、专业的中国税务形象,为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契机。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提升税收话语权的努力,可以看到,税务部门通过着力扩大制度性权力,开展主场涉税外交,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不仅为我国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创造了有利的税收国际环境,而且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领下,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携手共进,共同成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体系的维护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在此过程中,我国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随之显著提升,中国税务理念、主张、方案日益赢得国际社会更多的认同和支持。
三、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关注前所未有,但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很大程度上仍是‘他塑’而非‘自塑’,我们在国际上有时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存在着信息流进流出的‘逆差’、中国真实形象和西方主观印象的‘反差’、软实力和硬实力的‘落差’。要下大力气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加快提升中国话语的国际影响力,让全世界都能听到并听清中国声音。”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税收话语权显著提升,但与服务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我国税收话语传播的重要平台,在深化国际领域税收精诚共治方面将承载制度性话语权再分配的重任,应成为未来我国提升税收国际话语权的“桥头堡”。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倡议在税收领域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塑造力,从而助力我国税收话语权的整体提升。
(一)将税收话语权纳入“一带一路”倡议国际话语权提升的整体战略规划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转化和延伸为它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在成为全球第一经济强国之后,美国政府部门、学术界、媒体等用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主动和有意识地塑造,才形成与其经济和军事实力相匹配的大国话语权。以此为鉴,我国也应坚持系统观念,将“一带一路”税收话语权纳入“一带一路”倡议国际话语权提升的总体战略规划,积极推动政府、学术界、媒体等多方共治,多维推进,将税务部门的“独唱”转化为“一带一路”倡议话语权建设“交响乐、大合唱”中的特色“曲目”,为“一带一路”倡议国际话语权的整体提升讲好税务故事,发出税务声音。
首先,要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话语主体的多元化,通过积极引导相关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各类媒体、社团组织等围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相关重点议题进行主题策划并积极表达观点,发挥各方话语内容特色和影响力,协力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话语在国际组织以及各个国家和区域获取认同、求得共识。其次,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的话语内容注入价值表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古丝绸之路所承载千年的经济文化活动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除了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弘扬丝路精神以外,还应积极挖掘丝绸之路文化中有关合作共赢的税务文化基因,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坚定的文化自觉、宏阔的历史视野、深远的战略考量凝练和丰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话语的价值内涵,在厚植文化自信中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行稳致远。
(二)全面提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制度设计、议程设置和规则制定方面的能力
国际组织是制定国际规则、协调多边事务、分配国际资源的重要平台。在其产生和运行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突出显示在制度设计、议程设置和规则制定等三个节点上,并呈现不均匀分布的状态。作为一个推动有关各方深化税收征管合作的准国际组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提升话语权方面也应重点关注这三个节点。
1.制度设计
制度赋予国际组织参与者以正式权利与否决机会,并为其提供获取组织资源与信息的特权通道。《“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其顺利运转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四年的运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需要,建议从有助于提升话语权的角度加以修订完善。
一是取长补短优化表决机制。表决机制决定了各有关参与方对相关事项决策权的范围与大小,是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目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的表决机制主要采取一国一票平权制,重大事项如理事会成员的选举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非重大事项需要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一国一票平权制虽然公平,但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效率,特别是无法实现一个或多个成员决策权的集中强化。因此,未来可考虑在一国一票平权制基础上,对重大紧急事项选用加权表决制,也就是以特定成员的责任、贡献、利害关系为标准,赋予各成员不同票数或不同权重的投票权,借此进一步强化我国及配合度较高的其他成员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重大决策的影响力。
二是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提供可持续的人才和资金保障。秘书处虽然只是支撑“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顺利运行的服务机构,但在话语权方面的影响力不可小觑。可以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层候选人范围、议题选项以及议程设置等决定话语权大小的重要细节都掌握在秘书处手里。目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对于发挥我国对合作机制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意义重大。但秘书处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人员身份不够明确、人员素质有待提升、资金来源不可持续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秘书处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提供有效运转保障的能力。虽然《“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明确各成员可派员到秘书处工作,并留下了通过收取成员会费保障“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但现阶段在操作层面仍有许多现实困难。鉴于中国税务部门实质上承担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的资金和人员保障职能,建议充分利用这一契机顺势而为,修订《“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附件,明确在各成员缴纳的会费到位之前,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秘书处的经费和人员保障。由此可顺理成章地提出,为确保现阶段秘书处资金、人员充足,沟通运转顺畅,由中国派员担任秘书长,领导秘书处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责,直至“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采用新的资金和人员安排。
2.议程设置
国际组织的合作议题通常牵涉不同国家的利害得失和利益关切,有时甚至会对各国战略产生重大影响,天然具有“零和”特征。因此,国际组织的议程设置成为各方博弈的重要阵地。有些国家可能会利用议程设置环节限制议题考量的范围,使自己偏好或重视的议题成为有关各方在制度框架下合作的基点,而有损于其偏好和利益的诉求没有机会进入决策制定过程或者处于边缘地位,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力的第二层面”。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要在议程设置上取得成功,首先需要能够敏锐地感知和洞察引起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领域的强烈共鸣、具有一定“公共产品属性”并且具有紧迫性和初步共识的问题。比如,“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四年来,将议题聚焦于“改善营商环境”“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问题,得到了各参与方的热烈响应并取得丰硕成果。未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应进一步坚持胸怀天下和问题导向,保持深刻的洞察力和准确的预判力,提高捕捉和筛选税收征管合作议题的感知力和敏锐度。所选议题应既聚焦当前国际税收征管合作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又力求满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更要从量力而行的角度选择那些易于打造可视化成果的议题和项目,从而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运行中赢得更多议程设置主导权,抢占税收国际话语权先机。
3.规则制定
作为影响乃至决定国际税收体系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变量,国际税收规则不仅关乎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也关乎各国自身利益。衡量一个政治行为体的国际话语权是否得到认同,一个关键的标志就是其能否按照自己的理念提出议题、设定议程和制定规则。《“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虽然明确“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有益补充而非另起炉灶,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情特点和税收征管合作需求,制定一些富有“一带一路”特色的标准和规则。比如,2023年7月11日,包括许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全球138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达成“成果声明”。针对“双支柱”方案落地在即可能引发更多税收争议的问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以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争议调解制度;参考OECD FTA启动的“国际税收遵从保障项目”(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Assurance Programme,ICAP),引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事先裁定机制;借鉴OECD国际联合信息分享与协作特别工作组(Joint International Taskforce on Shared Intelligence and Collaboration,JITSIC)的工作模式,针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案件定期开展信息交换并建立案例研讨机制;等等。又如,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未来可考虑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一平台,如运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及其旗下的税务学院开设相关课程,宣传和分享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成功经验,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标准建设。这一制定和输出规则标准的过程本身也将成为讲好中国税务故事、提升税收话语权的良好契机。
(三)推动话语体系、传播平台、人才队伍和专业智库建设,切实提升话语能力
一是完善对外话语体系建设。在话语内容上,要注重加强对“开放包容”“合作共赢”“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体系”等彰显“一带一路”税务文化底蕴的话语进行凝练、丰富与创新,并通过逐步建立多视角、多层次的对外传播话语规则,赢得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部门最大程度的认同与共识;在话语表达上,要促进“宏大立体叙事”与“鲜活个体叙事”相辅相成的表达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故事,是国际传播的最佳方式。”故事是“世界语”,未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对外宣传上应更加重视“讲故事”,在典型人物叙事中丰富和生动传播话语的多元表达。
二是推动国际传播平台建设。目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设立官方网站、出版《“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并举办了五期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部门之间增进了解、凝聚共识、增强合作的纽带。未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应构建“一带一路”税收话语多维传播平台。通过整合官方、学术、媒介、公众话语平台等多元主体,积极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对话以及开展主场涉税外交等多种渠道,推进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在此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强化融媒体外宣思维,发挥各类媒体优势,在融合互动中提升对外传播效能,形成多语汇集、多元形态、视听交互、优势互补的“一带一路”税收话语传播格局。实施话语传播本土化战略,探索尝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本地媒体合作,推进中国税务故事的全球化表达、区域化表达、分众化表达,减少中国话语融入国际社会所产生的“免疫排斥”效应,使传播内容更具亲和力,从而达到增强话语表达效果的目的。
三是注重国际化税务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尽管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推动税务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但所派驻国际组织的数量和人员数量都还相对有限,担任国际组织高层职位的人员更少,距离实现在全球和区域税务组织中为“一带一路”倡议发声和反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持续提升我国税收领域的多边外交能力,未来应加强外语翻译人才、国际传播人才、国际法律人才等复语型、复合型国际化税务人才的培养,使之成为持续扩大“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影响力、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的“第一资源”。
四是推动专业智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向2019年“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成立大会致贺信时强调,智库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力量。“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之初就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但由于种种原因,咨询委员会尚未能充分发挥作为专业智库在深化互信、凝聚共识方面的作用。为此,建议如下: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等官方智库的各类研究交流活动,同时发挥民间智库作用,主动设置议题和进行话题引领,双向发力,提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智库的影响力;高度重视复合型研究学者的培养,可以考虑依托“中国-OECD联合培养税务法学硕士项目”等实体化运作的项目,培养一批兼具学术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学者,并加大“一带一路”税收智库与中外智库的人员交流;打造一些具有较高政策对话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高端税收智库对话品牌,提升“一带一路”税收智库在互联网和新媒体舆论生态中的传播能力和技巧,使中国特色税收智库在政策供给、理论供给、人才供给和平台供给等方面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供核心智力支持,也为我国提升税收国际话语权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0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梁若莲.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J].国际税收,2023(10):35-43.
●马蔡琛 龙伊云:“一带一路”税收治理:回顾与展望
●崔晓静 孙奕:借鉴区域税收协调经验 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弘扬伟大丝路精神 共促合作机制建设
●
邓力平 陈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税收新发展——基于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经验的思考
●张伦伦: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条款的最新修订及中国优化策略
●张平 燕洪 诸葛安东 任强:财富税国际实践与利弊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生物医药创新企业发展分析——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的调查研究
●陈海宇 杜丽 张晓颖:减税降费、融资纾困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邢丽 樊轶侠 李默洁:欧美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最新动态、未来挑战及中国应对
●吴鹏杰 何茂春:国际贸易关税治理新趋势与中国选择
●胡鞍钢 张新 张鹏龙 鄢一龙: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开放格局的发展历程、面临挑战及战略构想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调研组: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影响因子研究——来自C市调查数据的验证
●于健:OECD成员国遗产税和继承税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刘奇超 沈涛 刘雨萌:从超额利润税到暴利税:历史流变、政策实践与未来进路
●徐曼 黄靖 邓创: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与实现共同富裕——基于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
●施正文 汪永福: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谷成 张春雷 韩欣儒: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思考
●王雍君:共同富裕视角下税收合理化:分析框架、 实践路径与优先事项
●王文清 王晖: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古成林 崔红宇: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体系构建设想
●陈镜先 王可:我国香港地区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改革评析
●龙新文:我国跨国企业“五步法”应对支柱二国际税改研究
●郑家兴 张哲妍: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研究
●杨小强 郭馨: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比较
●黄智文:新形势下平台企业数据信息服务涉及税费问题的调查分析
●康拉德·特雷 池澄 张一斐: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演进:两波浪潮
●李香菊 付昭煜:数字经济国际税改与我国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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