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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众科技:未按时足额缴纳政策性搬迁税款而产生滞纳金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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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政策性搬迁税款而产生了滞纳金。
(四) 说明缴纳税收滞纳金的背景及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021 年公司税收滞纳金支出 104.62 万元,主要系未按时足额缴纳搬迁补偿相应的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公司政策性搬迁系当地政府为保护王坛镇汤浦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致。2018 年 8-9 月,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公司进行了两次前期调研。2018 年 9 月,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柯桥区汤浦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工业企业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8]105 号)文件,要求公司进行整体搬迁,由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别进场开展评估及确权工作,并于 2018 年 12 月相继完成上述工作并出具了绍平准估字(2018)第 759 号资产评估报告和浙经纬(2018)房拆字第082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经与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友好协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和 2019年 3 月相继签订了《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 9,486.94 万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企业关停退出、异地搬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 469.57 万元)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补偿金额为 11.85 万元),上述协议合计补偿金额为 9,968.37 万元。在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截至 2019 年 4 月末,公司已陆续完成设备、存货等整体搬迁工作,王坛镇人民政府完成对公司厂房腾空验收,公司将老厂区相关资产一并移交给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2019 年 12月办妥房产土地等权证注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的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公司在 2019 年实际已满足视同搬迁工作完成的条件,应在 2019 年度进行搬迁所得申报。由于公司办税人员疏忽,在申报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全额申报搬迁所得。
2021 年公司对剩余未申报部分进行补充申报时,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及相应的税款滞纳金,滞纳金的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补缴税款
| 起算时间
| 截止时间
| 天数
| 征收比例
| 滞纳金
| 724.07
| 2020/12/16
| 2021/9/29
| 288
| 0.0005
| 104.27
| 2021 年公司税收滞纳金支出 104.62 万元,主要系未按时足额缴纳搬迁补偿相应的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公司已经在 2021 年缴纳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取得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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