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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探讨企业破产重组与重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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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探讨企业破产重组与重整的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1 16:4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4716&idx=5&sn=a3bca196fece86abb60ba8779cfeac86&chksm=ea9def28ddea663e6750b0b5cb91e195dcdc525e4c7b818060d6e11a9799c600c0a44c75cca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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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强化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等要素开展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按计划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财务结构,以此达到企业发展长期目标。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按重组方式分类:包含购并重组、分立重组、剥离重组和破产重组等。
破产重组是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通过财务整顿,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庭之外进行债务和解协商,引进第三方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从而使企业避免破产而获得重生。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一、破产重组与重整的相同点
1、称谓相似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都涉及资源的重新组合或重新整合,光从字面意思基本相似。
2、目的相同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目的基本相同,主要是避免已陷入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顿中的企业进入倒闭或破产清算,通过重新组合或整合各种资源,使企业健康延续下去。
3、主体相同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与债权人沟通谈判协商,或引入战略投资者来投资。
二、破产重组与重整的区别点
1、定义不同
(1)破产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是民间流传的一种通俗讲法,在法律上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收购兼并。②股权转让。③资产剥离。④资产置换。⑤资产偿还债务、债务转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
(2)破产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时间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 破产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对谈判的时间和期间、债权人的清偿率、清偿条件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 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相关重整条件,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和期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 破产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 破产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能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 破产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 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管理人也可通过有目的地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 破产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 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 破产重组计划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 破产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破产重组的期限,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 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也可按规定延长相应时间,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三、破产重组与重整的程序及执行方案
1、破产重组的程序及方案执行
(1) 破产重组决定
企业资不抵债需采取破产重组来改善企业现状,一般由企业实控管理者、战略投资人沟通谈判而定,双方商定选择重组模式: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置换及削减债务成本和利息等。
(2) 企业尽调评估
通过中介公司对双方企业重组基准日的资产进行尽调,理清债权债务,重组方案必须经所有债权人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评估双方重组作价,确定最终重组交易价格。
(3) 重组期间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重组期间的企业还是由双方管理者进行财产管理和经营事务,重组基准日后,由重组方案规定的经营者管理。
(4) 重组最终成交对价
重组价格参照第三方中介公司的尽调报告和评估报告数据,由重组双方谈判商定,重组结果成败取决谈判者的关系、性格、喜好、意志等。
(5) 后续事项
双方商定最终交易金额后,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等交割,完成一系列手续,办理变更企业工商登记或向政府机关备案。
2、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及方案执行
(1)破产重整申请
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而被申请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债权人或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2) 债权申报和审查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清理企业账册上债权债务情况,对债权人信息,通过发出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债权申报,管理人发出通知书可附带债权申报表格、提交证明债权或身份相关材料,以便提高债权申报效率。对于收到的债权申报,管理人从合法合规合理对债权申报逐一审查,登记造册。
(3)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聘任债务人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对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4) 招募并鳞选战略投资人
管理人可以通过在网络或媒体以公告的方式招募潜在的战略投资人,也可基于行业特点,从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的战略投资人,邀请参加。管理人在众多的报名者中,根据有利于债务人发展和职工稳定,清偿率高于破产清算清偿率,能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鳞选出最合适的战略投资人
(5)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内容主要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及调整情况、债权受偿方案和受偿率说明、债务人权益调整情况、执行及监督情况、第三方担保等有利于重整的其他方案。上述重整计划草案须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经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
(6) 重整计划执行和监督
根据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成立的债务人管理机构对该重整计划进行执行,主要执行对重整计划草案中列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裁员减薪方案、营利模式、盈利预测及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具体措施,出资人权益情况调整执行,债权清偿方案的执行,预计债权清偿及现金预留方案的执行。管理人在该期间协助债务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 预重整
预重整归属于法院外程序流程,是新崛起的一种新式的“将法院外资产重组与法院内重整相连接”的困境公司解救体制。预重整主要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在司法机关的干预下,精确鉴别困境公司的重整使用价值,可以减少重整规章制度成本费,完成对有使用价值困境公司的尽快解救,并维护借款人、债务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多元化权益,通过预重整,可以大大缩短破产重整时间。
四、破产重组与重整的失败后果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重组,只要债权人没有向人民法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企业重组失败后,可以进行后续的其他重组,也可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失败后,企业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综上所述,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都是为了摆脱企业现有经营困境而采取的一种拯救措施,破产重组只是民间通俗说法,没有象破产重整存在严格的法律意义和程序规范,但破产重组范围大于破产重整,后续的选择方式更是存在多样性和灵活性。
来源:开炫公勤破产管理人联合体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10月14-15日(周六/日)北京 举办企业(含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债转股、资本投资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一线实战专家主讲分享,诚邀您的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讲、企业纾困、重组实务与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
一、基于困境成因设计纾困重组方案
二、重组过程中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动
三、重组(重整)业务机会及参与模式
四、破产(重整)案例精讲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困境上市公司重生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自救式及债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三、困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四、参与困境上市公司纾困重整的主要主体及参与路径
五、互动答疑
第三讲、破产重整与清算实务及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下午16:30-17:30 )
·主讲嘉宾:董老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 涉外律师人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涉外律师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研究会 委员,专注于在企业重组与破产、企业解散清算、企业投融资、公司治理、涉外商事讼裁中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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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0月14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四讲、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讲师:H老师,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二、债转股实务案例介绍
三、互动答疑
第五讲、重整投资的法律与实践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困境企业重整重组概览
二、重组、重整的主要操作模式与手段
三、困境企业重组重整项目的选择
四、如何参与困境企业重组或重整
五、相关案例解析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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