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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6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新疆氯碱厂后停息形成的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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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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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80000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26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6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新疆氯碱厂后停息形成的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新疆氯碱厂后停息形成的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26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支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使企业切实享受国家优化资本结构的优惠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整体兼并新疆氯碱厂后该厂原银行贷款停息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在停息期间给予免征。鉴于新疆氯碱厂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具体情况,原新疆氯碱厂银行贷款停息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在停息期间免征的政策,由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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