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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1008 每日一税】IPO时按核定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的股转个税,三年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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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0-11 15: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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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1008 每日一税】IPO时按核定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的股转个税,三年外的... ...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8 08:5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2700&idx=1&sn=f6b1735abce3ef71bdd92d2761f525c9&chksm=883ecce0bf4945f6e687e07a2347fe5bbadd8bed17af7dd62c2ac3518288674eac970a3f1de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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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 每日一税】
IPO时按核定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的股转个税,三年外的... ...
文/姜新录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6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10月07日,姜新录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陇上税语》发布《IPO时按核定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的股转个税,三年外的税局没要求交》。现予以全文转发,与大家共飨。
  3.关于报告期股权转让和个税缴纳
  根据申报材料和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实控人王志海、王东、喻波在报告期内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2 年集中对外转让部分股权,交易总额为 5,821.8 万元,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中 2,525.34 万元用于回购国投创合、厦门国兴持有公司的股份,同时三人尚未缴纳上述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款;(2)除实控人外,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动涉及公司的目前股东中,发行人监事孙加光、发行人副总经理刘英丽以及创始团队成员、前监事周玉秀三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3)此外,其余 6 名非公司员工股东范丽坤、郎书伟、李冬梅、刘洵、王永选、张旭,发行人已向其发出督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沟通函。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实控人老股转让取得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情形;(2)前述发行人股东未缴纳个税及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及补缴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实控人及董监高未缴纳个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实控人老股转让取得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一)发行人实控人老股转让取得资金的具体用途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志海、王东、喻波在2020 年度和 2022 年度对外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合计取得股份转让款 5,821.80 万元。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转让价款主要用途包括:偿还 2016 年认购明朝万达定向发行股票而形成的借款及利息、向厦门国兴及国投创合支付股份回购款、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支付离职等原因退出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权对价、缴纳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与滞纳金及用于日常生活,具体情况如下:

  ……
  二、前述发行人股东未缴纳个税及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及补缴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实控人及董监高未缴纳个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一)前述发行人股东未缴纳个税及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及补缴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及补缴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1)三年追征期内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及补缴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志海、王东、喻波已于2023 年 8 月 25 日主动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具体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志海、王东、喻波已主动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了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交了明朝万达有限成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的全部情况及相关材料。经税务主管机关核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于 2023年 8 月 25 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并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取得了经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发行人的监事孙加光、副总经理刘英丽、前监事周玉秀未缴纳税款均已超过三年一般追征期。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东以其自有资金缴纳了上述个人所得税 155.81 万元及滞纳金 4.36 万元;喻波以其自有资金缴纳了上述个人所得税 214.82 万元及滞纳金 6.01 万元;王志海以自有资金及王东、喻波提供的借款 74.55 万元缴纳了上述个人所得税240.81万元及滞纳金6.74万元,该等借款均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三年一般追征期外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情况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志海、王东、喻波及监事孙加光、副总经理刘英丽、前监事周玉秀存在未缴纳三年一般追征期外的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及产生的滞纳金,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具体计算情况如下:

  2、非发行人员工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及补缴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前述非发行人员工股东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不涉及发行人,发行人亦无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不存在因此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影响。
  前述 6 名非发行人员工股东未缴纳个税及滞纳金,公司已发出沟通函,通知股东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此外,因发行人不掌握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股份交易情况,无法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转让股权的原值及相关合理成本,该等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及滞纳金应以税务机关核定金额为准,该等股东在摘牌后的股权交易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根据税务机关核定补缴三年追征期内税款及滞纳金且未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申报三年追征期外个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较小,即使受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发行人无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上述股权转让中,发行人并非扣缴义务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主动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核定补缴三年追征期内税款及滞纳金且未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且未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机关未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补缴三年追征期外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亦未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进行三年追征期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而给予其行政处罚。发行人监事孙加光、副总经理刘英丽、前监事周玉秀未缴纳税款均已超过三年一般追征期。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申报三年追征期外个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较小,即使受到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了自明朝万达有限成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的全部情况及相关材料,并缴纳了三年追征期内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行为及滞纳金,且未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机关未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补缴三年追征期外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亦未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申报三年追征期外个人所得税而作出行政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申报三年追征期外的个人所得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
  根据上述法规,即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所得税的迟延缴纳或未申报三年追征期外的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该等处罚结果为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罚款,该等行为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至二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志海、王东、喻波及发行人监事孙加光、副总经理刘英丽、前监事周玉秀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对于因承诺人持有的明朝万达股权变动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或罚款,承诺人将于税务机关追缴时足额缴纳;若明朝万达因上述事项产生任何支出、费用或损失,将由承诺人全额补偿,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前述股东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不涉及发行人,发行人亦无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不存在因此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行政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主动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且未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机关未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补缴三年追征期外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亦未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申报三年追征期外个人所得税而作出行政处罚;发行人监事孙加光、副总经理刘英丽、前监事周玉秀未缴纳税款均已超过三年一般追征期;针对税务机关未要求补缴的三年追征期外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志海、王东、喻波及发行人的监事孙加光、副总经理刘英丽、前监事周玉秀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将于税务机关追缴时足额缴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申报三年追征期外的个人所得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较小,即使受到处罚亦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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