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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6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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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1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8〕6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6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巴州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接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关于申请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表),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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