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税一稽罚[2023]50号
泰兴市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一、处罚事由
江苏港湾顺鑫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1日开具给你单位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代码:32001***30,发票号码:387***80~387***85,金额合计5660377.38元,税额合计339622.62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经过如下:
2016年9月22日,甲方泰兴市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江苏港湾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见证方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工协字2016A204号)。
协议书内容: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甲方通过基础设施配建的方式予以支持,乙方项目的办公楼、厂房、围墙、道路等工程,实施主体仍为乙方,配建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乙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再由乙方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工程建设竣工交付后,产权归乙方所有,其后续使用维护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泰兴市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已经陆续向江苏港湾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000000元款项。
由协议书内容可以判断,江苏港湾顺鑫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1日开具给泰兴市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服务名称: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为虚开,无上述业务。泰兴市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75000.00元,对该单位取得江苏港湾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6万元罚款。
税舟后语:
在实务中,涉及地方政府部门和地方国企时,涉税问题的处理往往因各种干预影响而相对变得复杂。这个案例中,从猜测来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投公司经政府指令,愿意在金钱上承担配建费用,但不愿意承担工程建设责任,也就是通俗来说,可以付钱(反正是政府的),不愿意“蹚浑水”,避免审计等风险。于是,进一步,就对任何的款项支出要求索取发票,才自己感觉到“心安”,殊不知这是外延了发票的使用范围,也就很容易涉嫌虚开了。就目前来看,除16项明确的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不应该索取增值税发票。
当然,这个案例的配建项目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处理、是否涉及“一事不二罚”处罚规则,倒是值得讨论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