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967
Tax100会员
28026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人社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四川
›
单位负责人说的“气话” ,能否认定为解聘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65
|
回复:
0
单位负责人说的“气话” ,能否认定为解聘通知?
[复制链接]
平井桃桃桃
平井桃桃桃
当前离线
积分
57443
9万
主题
9万
帖子
5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57443
发消息
2023-9-22 21: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点击上方"
成都人社局
"关注我们、
星标
一下,了解更多人社小知识
案 情 简 介
田某原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8月9日入职,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公司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发放工资。2022年3月23日,
公司法
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某在与田某单独谈话时,因田某存在工作失误,高某训斥了他,其中有“你不能总出现这种情况,你这种失误,就一次,你没有再挽回的机会……”等内容。田某认为高某的这类言辞系公司要解聘他的意思表示,于是在谈话当天与同事口头交接工作后离开公司。
2022年5月18日,田某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以在自己无过错的情形下高某代表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为由,请求裁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在案件处理中,田某提供了其与高某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录音中的谈话内容系双方对工作的正常沟通交流,当时因田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高某说了气话,但言辞中并无解聘的意思表示,应予驳回田某的仲裁请求。
据查,田某离开公司前后,公司都没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田某的仲裁请求。
案 件 分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在谈话中的言辞是否有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应根据具体行为来判断其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
劳动
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该条款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具证明、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减员、工作交接等,也就是在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意思表示证据的前提下,应根据这些行为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管理者因工作发生言语冲突并不少见,如简单按照冲动性言语判断发言者的意思表示,不易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对于冲突语境中的言辞,应仅限于字面意思认定其意思表示内容,不宜再做字面推断或延伸解释。本案中,公司未因高某的言辞作出正式和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未与田某办理解除手续,不能仅以法定代表人带有“气话”性质、意图不明的言辞,就定性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往
期
推
荐
01
超340个岗位正在招人,部分有编制!
02
开学啦!购买少儿互助金别忘了这件事!
03
可以用调休、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
相关帖子
•
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按哪个算?
•
预约开启!2024成都春季特大型人才招聘会来啦!
•
快投简历!这些单位招人啦~
•
电子社保卡专题问答来啦!
•
换城市工作了,社保要转移吗?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辽宁
江苏
天津
税收刊物
广东
全国总工会
安徽
四川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