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5]90号文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特困企业解困办关于做好国有特困企业生产自救、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5]90号)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特困企业历年欠交的税金,企业解困后,交纳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缓交。
二、特困企业自办的学校,暂不能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免交教育费附加。
三、特困企业为安置其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兴办 的企业,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特困企业是指1995年内累计停工停产半 年和半年以上,现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半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国有企业 并持有自治区特困办发放的特困企业证。
批转自治区特困企业解困办关于做好国有特困企业生产自救、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5】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特困企业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做好国有特困企业生产自救、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解困和职工生活保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协同步调,分步实施。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拿出企业解困方案和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根据这个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并逐项落实。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风尚,动员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特困企业和特困职工,努力形成有利于企业解困和职工生活保障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真正把党和政府对国有特困企业及职工群众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