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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130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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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80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1]13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130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1-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30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8月29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及补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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