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开具电子税收票证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精神,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推行开具电子税收票证(以下简称电子税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税票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基金、费(含社保费)、滞纳金和罚没款(以下统称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电子凭证。电子税票的式样、适用范围与纸质税收票证相同,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规定执行。电子税票使用电子出票征税专用章,式样见附件1,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二、电子税票开具对象包括通过自行申报向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及通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方式缴纳税款并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
三、电子税票开具种类暂包括《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见附件2、附件3。其他种类电子税票将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动态更新发布。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税收票证。
(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库退库信息开具的记载缴款明细内容的证明。
(二)《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是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按照规则进行汇总出具的证明。开具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用于一般税费时,开具内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期、实缴(退)金额等;
2.用于社保费时,开具内容包括险种、费款所属期、实缴(退)金额等;
3.用于特定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开具内容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缴纳地、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除纳税人有特殊需求外,应按月填开。
4.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四、纳税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etax.nmds.gov.cn)、客户端、移动端办税APP、内蒙古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可以查询、打印和下载电子税票。
五、电子税票查验方式。一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WEB端、客户端、移动端办税APP、内蒙古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输入电子税票关键信息进行查验;二是通过微信扫码功能扫描电子税票二维码进行查验。
六、电子税票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税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税票以及自行打印的电子税票版式文件可以作为纳税人及电子税票使用部门的归档资料。
七、纳税人对电子税票内容有疑义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子出票专用章式样
2.《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电子税票式样
3.《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电子税票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