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00
  • Tax100会员 33317
查看: 261|回复: 0

[每日一税] 【20230808 每日一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税务处理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388

2020税务高考

2023-8-9 18: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808 每日一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税务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8 07:4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1768&idx=1&sn=7a4b3720011f233f68ad5118fcc8a60d&chksm=883ed084bf4959928da355f1d0477533f972c42d759ddc2fb22bdafbf2e6c128870a9f43a935#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30808 每日一税】
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税务处理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39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京津冀部分地区持续暴雨如注,特别是北京门头沟和河北涿州因暴雨导致洪灾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北京、涿州等地,因台风引起持续暴雨如注导致的洪灾,给企业造成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与大家探讨。
一、增值税: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提醒:因自然灾害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款,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提醒: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损失,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车船使用税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船报废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船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使用税税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
第十九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综上所述,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增值税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保险赔付款不缴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车船税可申请退还部分税款。
延伸阅读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进项税额转出的4种情形解析
非正常损失判断要谨慎
税案:上市公司未做进项税额转出被定性偷税
突发:上市公司丢失存货5.72亿税收损失有多大?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感觉不错,请点“在看”↓↓↓
412_169157761596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