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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政策周周答】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怎么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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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
工作年限怎么折算?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后,在我省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安徽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其中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不折算。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之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折算工龄。
例:张先生,87年11月参加工作,根据档案,认定该职工自87年11月至2000年5月的一直从事国家特殊工种目录中规定的电镀工,属有毒有害工种。
具体折算为:87年11月至1995年12月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时间共8年零2个月,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共折算增加视同缴费年限4年零1个月。96年1月至2000年5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折算。
备注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退休时仅用于计算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在每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的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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