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基地费用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554号
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7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新水工局字[2007]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分摊后勤基地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新水工局字[2007]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在2007年度内提取管理费642万元,分摊基地费用999.08万元(详见附表)。
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所摊的基地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年底如有节余的管理费应并入企业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监督执行。
企业名称
| 提取管理费
| 分摊基地费用
| 征管地点
| 水利工程一处
| 120
| 184、43
| 乌市开发区地税局
| 水利工程二处
| 109
| 156、06
| 库车县地税局
| 水利工程金结处
| 35
| 56、75
| 乌市天山区地税局
| 基础处理工程处
| 25
| 42、56
| 乌市新市区地税局
| 塔河项目处
| 15
| 28、37
| 库尔勒市国税局
| 下坂地项目处
| 144
| 232、67
| 塔什库尔干国税局
| 伊犁项目处
| 150
| 235、53
| 伊犁巩留县地税局
| 新胜供热站
| 34
| 48、52
| 乌市天山区地税局
| 水文项目处
| 10
| 14、19
| 乌市天山区地税局
| 合计
| 642
| 9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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