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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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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杨某入职合肥某民营医院,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急诊科护士。2022年6月,该民营医院为了提高护士的护理水平,安排杨某等人在合肥市某三甲医院带薪进修培训3个月,并向合肥市某三甲医院支付了10000元/人的培训费用。培训前,杨某同该民营医院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杨某进修培训3个月结束后,必须在该民营医院服务三年以上,服务期未满主动提出离职的,须支付5万元违约金。培训结束后,杨某于2022年12月因个人发展原因,向该民营医院提出离职申请。双方未能就违约金赔付协商一致,杨某于2022年12月底离开该民营医院。
2023年2月,该民营医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杨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支付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
本案中,该民营医院与杨某约定违约金5万元,超出培训费用,有违法律规定。但该民营医院为杨某支付了培训费10000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杨某支付该民营医院违约金应在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内折扣,数额不超过10000元。最后,经仲裁委调解,杨某支付了违约金6000元后,该民营医院为杨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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