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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1〕34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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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1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1〕34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1〕34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1〕345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处理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番茄加工、制糖、林果加工三大主业,有21家番茄加工企业,9家糖加工企业。为规避糖市价格变动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公司决定在合理糖价区域对9家糖加工企业白糖做部分套期保值业务,琐定合理利润空间下的未来白糖销售价格。目前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处于亏损状态。
按照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为套期保值业务以总公司名义统一作管理,在平仓及实物交割过程中明确对应工厂实物产品,即:产品交割或平仓产生的相应期货盈亏需对应相应的分子公司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25号)第九条“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及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规定,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中各分公司发生的损失,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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