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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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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2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24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24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中心,营业部,外汇交易中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79号)执行期限已满.从1998年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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