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开发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为了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开发区税务机构(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相关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9月3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