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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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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0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3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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