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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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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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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1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2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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