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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保网] 税务总局开始抽查:接到电话、短信请务必配合,否则1.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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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9 0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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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51社保网
标题: 税务总局开始抽查:接到电话、短信请务必配合,否则1.5倍罚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8 07: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2MTY2MA==&mid=2652019173&idx=4&sn=71ff33807fc607546f554e9eb4497420&chksm=bda1b1168ad6380063ca4880bb7879ed9c47de5bf444ea33a6c4ea7dfd655c7b8e1c54c42ec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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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小伙伴有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补税申报未办理的提示短信:

大家收到短信后不要直接认为是诈骗短信,一定要登录个税APP去检查一下,因为已经有自然人不配合税务局检查,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税局获取其个人银行流水,罚款1.5倍的真实案例了!

因拒绝税务局检查
罚款1.5倍!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起对你(家庭地址:江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经税务机关通知进行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系偷税,经我局通知后你仍拒绝配合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预扣预缴表;
2、你2019年度至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报表信息;
3、你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征管信息清册;
4、你尾号0383账户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明细;
5、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对你上述行为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即117496.5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7496.56元。限你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2022年度个税汇算已于6月30日到期
还有一件事需要你注意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应为自2023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
来源:大白学会计、猫叔说税、国家税务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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