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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8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向乌鲁木齐分厂提取管理费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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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280000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所字[2001]8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8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向乌鲁木齐分厂提取管理费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向乌鲁木齐分厂提取管理费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所字[2001]86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乌鲁木齐市分厂《关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乌市分厂关于2000年已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鉴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乌鲁木齐市分厂是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的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准予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乌鲁木齐市分厂上交的管理费40万元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你局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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