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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货物报关不实并申报退税被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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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17 1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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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货物报关不实并申报退税被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6 09:0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7495&idx=1&sn=41a89954fdfea57e149afe87fcc0f6b1&chksm=f2c7a22fc5b02b397cf16223d3e8ceaee0b1059ef2e50b35266deb120e884d7b9aab33ce9a6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转自:出口退税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3〕1255 号
深圳市YL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820******):
经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社区益清路61号叮叮电商大厦(即原来的劳动局宿舍楼)*单元***)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
凭借已定性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的报关单
(报关单号:531620200161407161001)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5 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15 目所列情形“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 的 手 段 取 得 ”, 上 述 虚 假 1 份 报 关 号 单 ( 报 关 单 号 :531620200161407161001、集装箱号:APHU6508016,出口日期:2020年 9 月 1 日)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已申报未退税款 83273.60 元不予退税。
你公司 2020 年度增值税申报累计销售额为 5112420.39 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为 0 元,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核定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违法后果
(1)不予退税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 5 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研究款的行为,已申报未退税款 83273.60元不予退税。
(2)视同内销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第 12 号)第五条第 (九)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当按照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经计算,你公司所属期 2020 年 9 月合计少缴增值税 78431.0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所属期 2020 年 9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5490.17 元、教育费附加 2352.93 元、地方教育附加 1568.62 元。
你公司已走逃,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核定你公司 2020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10224.8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 5 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已申报未退税款 83273.60 元不予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1 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一)项第 5 目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属期 2020 年 9 月少缴增值税 78431.06 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5490.17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 6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属期 2020年 9 月少缴教育费附加 2352.93 元、地方教育附加 1568.6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20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10224.84 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 94,146.07 元、教育费附加 2,352.93 元、地方教育附加 1,568.62 元,合计 98,067.62 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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