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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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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597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5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21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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