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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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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98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252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4〕1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从2003年度开始进行重组改制,现已完成该项工作并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上述两行更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述两行更名后不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全面继承原有的权利、义务,享受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所属分行、支行可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上述两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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